內媒報道,人行日前發布《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嚴格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條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徵求意見稿提出,人行管理的票據、支付、人民幣流通、徵信等領域中,機構及個人發生法律法規中明令禁止、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且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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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求意見稿,對於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可以採取納入重點管理對象、提高執法檢查頻次,向有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公示名單信息,作為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此外,徵求意見稿鼓勵嚴重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根據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後移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後,失信主體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中規定的義務、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人行相關人士表示,將依法依規加強對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約束與懲戒,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積極糾正失信行為,促進營造金融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環境,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j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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